最近在WZ做项目,客户引进战略投资者,工商登记变更时,当地工商局要求当地税务局出具纳税证明才可以变更。但当地税务局却依据他们的内部文件认为,“在公司增资扩股情况下,若老股东股权比例被稀释的,应认定为进行了股权转让。若原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价值在增资后较增资前有增值的,可以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实现收益后补交;若原股东享有的净资产价值在增资后较增资前有减少的,按减少的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这个项目,客户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仍无法找出当地税务局作出上述规定的依据,且按他们说法,将来如何认定原股东实现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享有净资产的价值减少了,明明是股东受了损失,怎么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各位大虾,在项目承做过程中,有未碰到过上述问题,如何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