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由于该继女在其母再婚时,已19岁属于成年人,虽然她与继父及母同生活达五年半,但她与继父之间不产生抚养教育关系,也即不存在扶养关系。因此,继女无权继承继父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