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中第75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国家立法后,国务院又在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形及资金来源作了更为详细的划定。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就道路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作了详细系统的规定。此后,北京、上海、江苏、福建、陕西、深圳、长沙等省市先后制定了有关道路救助基金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交强险为救助基金贡献巨大道路社会救助资金是从哪里来的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道路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