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与欺诈的区别
在实践中,贷款人基于某种原因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属民事意义上的贷款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由贷款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欺诈行为,其根本仍在于二者主观目的的不同,如果行为人意在非法占有,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并非所有使用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的行为都构成贷款诈骗罪,尤其是对于以下几种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1)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已经主动归还贷款本息的;
(2)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但具有偿还能力或基本具有偿还能力,且其并不躲避贷款人追索债务的;
(3)以虚假手段取得贷款后,拖欠未还且没有偿还能力,但造成这种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因经营亏损或经营失误而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结果。
二、单位贷款诈骗定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行为尤其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贷款诈骗行为,往往为单位所实施。鉴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基本上都是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实施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实践中有对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有反对意见。理由是:
(1)相对于合同诈骗而言,贷款诈骗是特别法规定的,根据法条竞合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条的法律适用原则,不应舍弃特别法条而适用普通法条,如单位贷款诈骗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自然人贷款诈骗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这显然违反立法本意;
(2)刑法分则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大多规定了单位犯罪,对贷款诈骗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应不是立法的疏漏;
(3)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