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红桥区农村拆迁补偿政策有相关的规定。规定如下: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罝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給予补助和奖励。笫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过渡期限】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長过渡期限。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佳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増加临时安罝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