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做医疗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判断伤情。是否属于重伤要看手掌功能的影响程度,如果影响手掌的功能太大就构成重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发布)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