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还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看是否恶意透支,以及金额。
1、信用卡欠款不还,如果被判定为【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的,可以立案的。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已经属于犯罪。 注意: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