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事故否适用交强险赔付第
一、交警部门对在事故中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进行处理,仅是在行政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作出的认定,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章和违法事宜并施行行政处理罚时凭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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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作有明确界定,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属机动车,但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该车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交强险投保条件,保险公司不能为此类车辆办理交强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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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该电动车的所有人无法投保交强险并非主观意愿所致,所以不能按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