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友你好!你的问题比较概括,对贩卖毒品的具体情节没有披露,因此得全面地给你分析一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毒品犯罪量刑方面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的一些具体情况,想必也是你所祈望知道和了解的。冰毒的化学名即:甲基苯丙胺。刑法规定,、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的处罚相对宽松,而且不同地区、不同省份之间,重灾区与非重灾区之间,标准也有所不同。比如云南省与广东省就有所不同。前些年云南省对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海洛英与甲基苯丙胺同等看待)、吗啡500克以上的,判处死刑;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则死刑的最低数量标准掌握在300克。
而广东省对、贩卖、制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掌握在150克以上。对于运输或者甲基苯丙胺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一般掌握在250克以上。对、贩卖、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的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一般掌握在1000克以上;对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的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一般掌握在1500克以上。
其次,云南省对个人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以及运输毒品的犯罪的行为同等看待,而广东省对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与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则给予差别对待,则对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判处相对较重,对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判处相对较轻。
最高人民刑一庭关于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规定,新型毒品犯罪行为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处。
对于毒品犯罪集团毒品犯罪所涉及的毒品尽管数量比较大,单从涉及毒品的数量方面来看,对所有涉案人员都处以极刑的话也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采取“一网打尽”的处理方法,而是采取在重大之中再区分轻重,分别对待的处理原则。去年,本律师在云南省承办了一宗由广东人组合的毒品犯罪集团运输毒品犯罪案的辩护律师,涉案被告人有三人,涉及的甲基苯丙胺(即冰毒)的数量重达二十五公斤,如果单从数量上看,三个被告人都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但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一个死刑、一个死缓、一个无期徒刑。
此处,在毒品犯罪过程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比如: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则从重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