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不负法律责任。
首先,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或根据他人举报,对宾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属于正常履行职责,是合法行为。
其次,在遇公安机关到宾馆检查时,宾馆任何人员(包括住宿在宾馆的人员)都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果不存在非法活动,或非违法犯罪人员,应正确对待公安机关的检查,正常情况下不可能会感到害怕。
最后,不管什么原因,住宿在宾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因害怕公安机关的检查而选择跳楼逃避检查的,属于其自己所选择的冒险行为,属于明知跳楼可能产生的危险,但仍冒险跳楼,应该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而作为宾馆方,对于其跳楼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