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双方无法就打人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打人者作为赔偿义务人意欲将赔偿给付给受害人一方的亲属,这是无效的,也是有法律风险的,因为受害一方的亲属属于没有代表受害人一方就打人赔偿事宜进行交涉并接收赔偿达成和解的权利,如果打人一方强行使用此种方法,不但无法解决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还可能会产生新的纠纷。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明知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仍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他人利益的,应当由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