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2、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
(二)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三)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