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花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花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人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组织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限定。工人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贴费,以及经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经办组织认可,工伤工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花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准则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限定。工伤工人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置。工伤工人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进行工伤康复的花费,符合限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