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支付的具体业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社会保险税、医保局和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其中,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一般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