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精神残疾评定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责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身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对于患有上述精神残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列表如下: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12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12职业劳动能力012社交活动能力012《注》: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