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