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的现金离婚时一般是不能要回来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赠与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成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是现金赠予,则现金已经成功转移到受赠方,该赠予不得要求返还。如果是彩礼、礼金及相关花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