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丢了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扩展资料案例: 何先生摩托车被偷后,认为报警追回的几率很渺茫,也已也懒得报警就自认倒霉,重新买了一辆新摩托车。谁知道不久之后,何先生意外收到一份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副本,诉称其摩托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撞伤了人,要求其与肇事者李某连带赔偿损失11万余元。原来何先生被盗的摩托车被小偷李某骑着撞伤了肖某夫妇,肖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肖某夫妇遂将李某和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1万余元。何某觉得自己很委屈,摩托车丢失一年,被他人开着出了事故,还要他赔偿。何先生只好去村委会等地开具摩托车被盗证明,并提交给法院。但是,这事儿村委会根本做不了主,没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记录,车主就失去了车在被盗情况下肇事的最有力证据。所以,法院没有采纳车辆被盗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