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朋友因为非法拘禁他人被抓,过几天会开庭审理,现在需要为他写一份非法拘禁案辩护词,请问一下钦州律师非法拘禁案辩护词该怎么写才好?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16-12-06 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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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董胡娜律师
    董胡娜律师
    非法拘禁罪是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我国刑法也是给予了很重的处罚的。不少案件中,被告人都会选择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辩护,这就需要律师写辩护词了。关于非法拘禁案辩护词该怎样去写才好下文中整理了一份范本,希望能给你帮助。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的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贵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本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现本律师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没有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非法拘禁受害人黎某的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黎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据不足。
    (一),公诉方在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的事实不清。
    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中遗漏了受害人案发时酒后或醉酒驾驶的事实;在本案的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中,三被告人均多次提到受害人黎某存在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三个人在没有串供的情况下供述一致,因此可信性强。而黎某是否存在酒后驾驶,关系到本案受害人的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酒后所作报案陈述的可信程度及了解本案起因经过等均相当重要。
    2、起诉书中遗漏了受害人黎某驾驶的摩托车碰到被告人黎某面包车后继续向前开逃逸的事实。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黎某、孙新伟供述及证人雷日烽的证言(见刑事侦查卷P71倒数
    1、
    2、3行)可以证实。
    3、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强行将黎某和雷日烽带至官窑鸿苑宾馆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4、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黎某对黎某进行殴打与事实及证据不符。
    5、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逼迫被害人黎某拿人民币10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6、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孙新伟等人在收到被害人黎某的堂兄黎任交来的4000元”的陈述不准确。
    (二)本案被告人黎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就是指指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其中:A.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时一种持续行为: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B.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受害人意志的,非自愿的。一般来说,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呢?在司法实践上,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第二条第
    (一)款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明确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后,可以看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第
    一、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黎某的故意的。根据本案的事发经过来看,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黎某的摩托车撞花了被告人黎某的汽车后逃逸,被告人黎某阻止其逃逸后,目的只是要求被害人黎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至于主张要求到官窑后再进行具体的协商赔偿,一方面,是因为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态度相当恶劣,担心其叫人来滋事。另一方,是想到官窑找一家维修店了解车辆损失情况,以便协商赔偿。更何况,自始至终,被告人黎某均有多次征询其意见是否需要报警。因此,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第
    二、被告人黎某、孙新伟、杨延丽将被害人黎某、雷日烽带往官窑协商车辆赔偿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被害人黎某、雷日烽基本上是自愿与被告人黎某、孙新伟前往官窑协商车辆维修和车辆赔偿的。从本案的发生经过来看,由于被害人酒后驾驶并且存在事故后逃逸行为,所以即使被告人黎某有多次建议报警的情况下,被害人均是要求自行协商赔偿的(即私了)。因此,当被告人提出要求一起前往官窑修车及协商赔偿后,被害人黎某基本是同意的、自愿的,故这一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更何况从案发当日下行4点多到官窑后5点,也只是短的几十分钟。这可从三个被告的供述还有证人雷日烽的证言相互印证来证实。因此,不存在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带往官窑的事实。第
    三、被告人黎某自始至终均没有殴打过受害人黎某。这一事实有被害人黎某本人承认,也有其他两个被告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实。如此可见,被告人黎某带黎某前往官窑的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三)在官窑鸿苑宾馆405房中,被告人黎某也是受到“忽悠”等三名男子威胁的,不应当对“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勒索被告人黎某的非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
    一、“忽悠”等三名男子并非是被告人黎某叫来或授意叫来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黎某叫来“忽悠”等三名男子协助协商赔偿事宜。第
    二、被告人黎某与受害人黎某、雷日烽均是被诱骗进入405房的,被告人黎某并没有通过拘禁或殴打得到赔偿的意图。虽然,被告人黎某确实要求黎某、雷日烽到官窑进行协商修车和赔偿。但是,黎某事前并没有授意任何人在鸿苑宾馆开房,也没人和被告人说过要把被害人关起来协商赔偿。当经过鸿苑宾馆时,是被告人孙新伟称上房去坐下来慢慢谈的。当时,被告人黎某也没有预料到“忽悠”等人会殴打或勒索被害人的。即使刚上到405房时,被告人黎某也还有问被害人黎某是否需要报警的,因此,完全不存在非法拘禁的意图。第
    三、被告人黎某在405房内是受到“忽悠”等三名男子的威胁的,“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并勒索受害人黎某是违背了被告人黎某的意愿的。根据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和证人雷日烽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当黎某、黎某、雷日烽被诱骗进入了405房后,首先是黎某与黎某协商赔偿4000元,在协商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大声威胁被告人黎某不要出声,并把黎某强行拉开。然后,“忽悠”等三名男子就勒索被害人10000元,并殴打受害人黎某。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黎某也是受到了“忽悠”等三名男子的威胁的。而且,除了被告人黎某与受害人协商达成的赔偿4000元之外,被告人黎某是不认同“忽悠”等三名男子所提出的任何数额的。更没有对“忽悠”等三名男子提出的10000元有任何的附和行为。第
    四、在鸿苑宾馆期间,被告人黎某不存在任何配合或附和“忽悠”等三名男子的任何违法行为。在鸿苑宾馆,当黎某、黎某、雷日烽被诱入405房间后,实际上双方均被“忽悠”等三人劫持了。“忽悠”强行拉开被告人黎某,阻止其双方当事人的正常协商。从整个过程中,“忽悠”等三名男子操纵了整个过程,实施了勒索、殴打、亲自打电话联系受害者家属、接头、收钱等行为。而黎某并没有实施、配合和附和上述行为。第
    五、在鸿苑宾馆期间,被告人黎某多次阻止“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受害人黎某。在刚去鸿苑宾馆楼下时,被告人黎某就拦着“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被害人黎某。在上到405房后,黎某也有多次阻止“忽悠”等人的殴打。第
    五、被告人黎某停留在405房或鸿苑宾馆大堂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黎某,防止“忽悠”恣意殴打受害人黎某,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看管行为。不能简单地将被告人黎某停留在405房或鸿苑宾馆大堂的行为,理解为看管行为,而应当结合本人的动机、具体行为来认定。当被告人黎某看到自己与被害人黎某的正常协商被强行阻止,自己受到威胁。被害人黎某受到勒索与殴打。被告人黎某意识到被劫持了。他认为被害人黎某因为是和自己来协商赔偿的,有义务留下来关注事态发展,保障受害人黎某的人身安全。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被告人黎某在405房多次阻止“忽悠”等人的殴打,才使到受害人黎某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因此,不能把被告人黎某停留在现场的行为简单地理解成是看管行为。综上,由此可见,“忽悠”等三名男子殴打、拘禁、勒索受害人黎某的行为违背了被告人黎某的意思的,被告人在这期间也是受到了威胁,更没有对“忽悠”等人的行为进行参与、配合或附和。不属于“忽悠”等三名男子的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共犯。因为,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关于量刑意见。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定罪辩论结束后,可以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使判决被告人黎某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理由:
    (一)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第四部分常见犯罪的量刑第
    (四)条非法拘禁罪之1(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就本案来说,由于被告人黎某实施殴打,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因此,可以酌情在三个月拘役作为量刑起点。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1、自首;
    2、坦白案情,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情;
    3、当庭自愿认罪的
    4、本案是因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产生的,即争取合法权益而产生的;
    5、本案被告人黎某并没有殴打受害人黎某;
    6、没有前科,一直以来都是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良好公民。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坦白案情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为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黎某的上述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黎某因为车辆被撞,协商赔偿,因为其他犯罪分子的非法介入,十分无辜地被卷入了本刑事程序中,仅仅因为
    三、四个小时协商交通事故赔偿的过程,由于对这个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的认识差异,被告人至今为止已经丧失了4个月又13天的人身自由。因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黎某免予刑事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斟酌采纳。XX律师XX年XX月XX日
    全文
    10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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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拘禁罪无罪辩护词要写,1、犯罪主观意识较轻,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2、客观方面,本案虽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是没有使用暴力。3、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4、本案在量刑时,应当设身处地的考虑到符某某等人所处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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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辩护点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辩护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这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庄严使命与崇高责任。
在此过程中,务必警惕并避免两种错误观念:
首先,有人可能会误以为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辩护,实际上是站在罪犯的角度,为其辩解、减轻罪责,从而对司法机关的打击犯罪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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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狗禁罪能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施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
若在拘禁过程中伤害到受害者至重伤程度,则会面临至少三年以上、最长达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惩罚。
倘若因拘禁而导致受害者丧生,那么犯罪嫌疑人将要接受高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惩罚。
对于构成抢劫罪的罪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他们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如果存在更为恶劣的情况,例如加重情节,那么罪犯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或死刑,并且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其个人财产作为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什么罪
[律师回复] 解析:
令人深感震惊的是,即便犯罪分子在实施非法拘禁期间导致被害人死亡,其罪名仍将被判定为非法拘禁罪,并将面临长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惩。
而如果犯罪分子具有明确的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这样的恶意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离世,那么他们将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并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犯罪分子怀有杀害他人的意图,并且这种恶意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不幸离世,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将面临死刑、无期徒刑甚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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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罪轻辩护词
应该包括是受被告的委托,被告对罪名的认定无异议,被告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无前科,以及被告家庭情况困难。辩护人姓名,以及年月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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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办理职务侵占罪立案的律师辩护有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法律案件中,尽早聘请律师是非常有益的。
律师介入得越及时,他们对整个案情的掌握也就更为全面深入,进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与之相对的是,若等到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可能会显得过于匆忙。
此外,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得到审判长的许可之后,也有权向被告人提出询问。
在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完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行进行陈述,而公诉人则有权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同样地,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在得到审判长的许可之后,也有权向被告人提出询问。
审判人员亦有权利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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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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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在非法拘禁一案中,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1、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2、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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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劫罪辩护词原告律师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对于不牵涉到任何财产关系的案件,其代理费用为每次收费800元至10000元不等;
(二)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则按照基本服务费每次1000元至2000元的标准进行收取。
若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时,我们将按照5%至6%的比例进行计算;
如果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我们将按照4%至5%的比例进行计算;
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时,我们将按照3%至4%的比例进行计算;
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时,我们将按照2%至3%的比例进行计算;
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时,我们将按照1%至2%的比例进行计算;
最后,当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过50000001元时,我们将按照0.5%至1%的比例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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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举例条款证明被告应从轻处罚或无罪。条款需与法律相结合。结尾总结表达辩护要求。辩护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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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所得有职务侵占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某人以其在公司、企业或其它特定单位所担任的职位为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该单位所有的财务擅自据为己有且资金额度达到一定标准,则此人将被视作犯下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这类事件涉及到判处最低两年有期徒刑或是六个月拘留的轻刑和可能长达五年有期徒刑的重罪惩罚措施,同时还存在着财产罚没的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可能因违规行为获得的任何财产收入也会被法院判决归还给受害者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内部,涉及到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本项罪名的主体范围比较特殊,仅限于少数群体,即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内部的从业人员。
在这其中,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个种类的个体:
第一类,即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各位董事以及监督员;
第二类,则是除第一类中所提到的董事及监督员以外的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他们主要包括了公司的各级管理层、各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普通职员;
最后一类,即是属于以上两种类型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员工,这其中不仅涵盖了诸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独资金业等各类企业的员工,同时也包含了上述企业中的技术职工、普通工人等。
然而,对于那些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群来说,他们并不能够成为本项罪名的主体,而仅仅能够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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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非法拘禁辩护词的内容是: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非法拘禁的具体违法事实和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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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由非法拘禁罪转换为抢劫罪的标准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具体区分如下所述:
首先,两者在概念上存在显著差异。
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而抢劫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其次,两罪的客体有所不同。
非法拘禁罪主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而抢劫罪则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
最后,在量刑方面,非法拘禁罪的判罚相对较轻,通常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惩罚,若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则会加重处罚。
而对于抢劫罪,根据其严重程度,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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