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上海市高级法院2020年第四号文件
关于城市私有房屋征收的权利平移理论
核心要点:
1、当事人不可以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的规定主张其为被安置人并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私有房屋征收中,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
2、对于私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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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房屋产权人系房屋安置,实际使用人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居住使用。可以诉求入住,案由排除居住妨碍纠纷。如果房屋产权人系货币安置,也只能是要求得到货币补偿,至于补偿金额,考虑居住家庭人员年龄人数综合考虑。
4、如果被征收房屋系遗产房,上述实际权利人在货币安置的情况下,可以就居住补偿一并处理。案由系共有、继承纠纷。遗产包括“三块砖”及均衡实物补贴,至于其他搬迁奖励等费还要考虑实际居住人等在册户籍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