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信息不隶属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限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经过中得到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是在对身份证使用方面的一个限定。在法律职责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九条限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经过中得到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并处五千元罚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做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捕,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做法,对他人导致损害的,依法承受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