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条例解释第一条,所说的“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编者注:现改为未满十八周岁,下同)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有下列情况的,可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扩展资料: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的基础上提高了10,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