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3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具体标准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将8种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50%,满1000元即可入罪:
(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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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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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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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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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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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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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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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无论数额均要追刑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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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次盗窃;(
2)入户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
4)扒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