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
第八章侦查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准许,能够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资料,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却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资料,能够表面传唤,并将传唤的原由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