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A在购买此套房产时是善意,即不知道您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同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个条件满足后您便不能取回房产,但可以向儿子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