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举例回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季报的,1月销售了3.1万,假如2、2月两个月都没有销售,那么4月份报税的时候,1-3月销售额为3.1万,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所以是免税的新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文件)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