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如果男女双方在一起,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之后女方提出分开或者离婚,不少男方会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男方返还彩礼的要求能得到支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另外,司法实际中,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返还彩礼的,还会考虑双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来综合决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另外,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了,婚前给付彩礼并没有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