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履行程序之后才可以。
股权抵债的实质还是股权转让问题,因此本案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及效力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公司,股东之间大都是基于彼此信任才组建公司,因此我国公司是基于对公司股东间信任的保护,从维护公司内部稳定的角度出发,对股权转让条件及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本案中,A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你属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你与A签订的股权抵债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