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设定抵押仅仅是设定一种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抵押权人并不需要行使抵押权,因为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已设定担保的债务。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在该房地产进行转让时方才收取。因而,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时,不需要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只是在计算该房地产(抵押物)的价值时,应将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