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为了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而它们都是排除犯罪性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但是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反映的是合法权益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的则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问题,基于这一基本区别,派生出如下具体的不同点: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随时可用的权利,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的权利。因此,不法侵害的发生与存在,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更多情况下是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这是因为紧急避险,前提是有危险需要避免。所谓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例如,饥渴难忍的旅行者,在物主不在的情况下私取路边房屋中的饮食;为了抢救重伤员,强行拦阻过往汽车将病人送往医院。前者不能算偷窃,后者不能算抢劫,但都属于紧急避险。2.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这一限定的理由有两点:
①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途径,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
②不法侵害人的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是法律上允许防卫人对其权益进行某种反击的根据。因此,即使对第三者权益的反击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也不能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者实施防卫。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危险的来源,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对危险的直接对抗,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紧急避险。例如,行为人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来排除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其行为就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实施,而不论他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紧急避险从总体上来说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因为它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但它从局部来说也存在令人遗憾的消极一面,即它不可避免地要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刑法》对紧急避险又规定了特别的严格限制条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选择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方法。如果当时尚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如有条件逃跑、报警或者直接对抗危险、进行正当防卫等,行为人却不采取,而给无辜的第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则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4.必要限度的标准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根据不法侵害发生的环境、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对比等客观因素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虽然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算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因而不能认为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其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甚至大于避免的损害。换言之,为了保护一个合法权益,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既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权益。例如,不能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权利,而去损害第三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权利;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人的财产利益,而去损害他人的或者国家的、公共的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利益。一般来说,权衡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是: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财产权利中的大小可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二、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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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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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有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要比犯罪宽泛得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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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即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地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出来的。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错误地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损害,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而发生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对方可能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有过失,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损害负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应预见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那么他在主观上无罪过,其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属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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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受到他人豢养的或野生的动物侵袭,自然可以进行打击,但动物谈不上不法侵害,受害人的打击也只是紧急避险或民事上排除侵害的行为,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如果有利用动物来达到侵害他人的目的,如驱使狂犬撕咬他人,则防卫人打击动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