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理认为,A提交证据证明B欠款事实,B未答辩提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债务。王某某辩称B曾告知他实际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A又予以否认,根据A提供的借条及银行打款凭证、B身份证复印件均能证明借款本金为10万元,故认定A对B享有10万元债权。王某某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字时并未写明借款金额,B仅告知他借款金额为1万元,王某某才愿意提供担保,但王某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A予以否认,故认定借条上的签字为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为该10万元债务的保证人;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推定王某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