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漏罪,这种情况下采取先并后减的原则,即根据《刑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根据《刑法》第69条,进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的判决以内,作出新的判决之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先并后减。
2.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将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的刑罚合并进行数罪并罚,即采取先减后并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所定的刑期就有可能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的期限。"先减后并"所判的刑期比"先并后减"所判刑期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