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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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具体的入狱时间的计算方面的规定非常严格,其中有一个内容是: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2)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3)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

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具体的入狱时间的计算方面的规定非常严格,其中有一个内容是: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那么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普通的群众来说根本无从得知。为了便于生活中的相关计算,接下来我们就来确认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2)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使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但是,使用“先减后并”的方法,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上述界限。

这两种计算方法所以有这些区别,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其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相对更严重一些,因此,处罚也应当重一些。但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虽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以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界限,但是每一个判决所决定的执行的刑期却不应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各种刑罚的最高刑期。漏罪先并后减:甲判决前有a b c 三罪,只发现并判了a罪10年,b罪9年,合并并执行18年。执行了4年后发现了c罪。判决c罪10年。先并—就是前面第一次判的18年跟第二次的10年合并,(判18-28)。由于总的刑期没有超过35年,所以最高刑期为20年。 假设判20年。后减—就是20年减去已经执行了4年,就是说甲还要执行16年。新罪先减后并:乙犯a罪、b罪。分别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执行5年后,乙又犯了c罪,c罪判5年。先减—就是第一次判的20年减去执行了的5年剩下15年。后并—就是减到的15年跟第二次新罪5年合并(判15-20年) ,假设判18年。那么乙实际执行的刑期就是5年已经执行的加上还要执行的18年就是23年。

经过以上具体的解释,我们可以非常清晰的确认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不管是计算方法上,还是表现具体的法律内容上,两者的范围都有不同的诠释。所以正在进行这方面问题解决的人,可以认真阅读这篇文章,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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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2、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前者的方法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后者的方法,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上述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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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计算的区别是:基础不同、适用对象不同、严重程度不同等,对于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其已执行的刑期是不再计算的,而先并后减的是可以计算在新刑期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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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了什么(5)---关于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原则的几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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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刑法》第69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判决。这是为有区别的对待不同危害程度的数罪和危险程度各异的实施数罪者的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故该种刑期计算的方法概括为“先减后并”。是指在计算刑期时(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第70条,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所谓“已经执行的刑期,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条件下,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该种并罚的条件和方法是,学界和司法事务界存在分歧:“判决宣告以后。”所谓“判决宣告以前”。
4,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1我国《刑法》在第69条。
(三)判决宣告以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1,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但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决定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数刑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也可以说是在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前一个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第71条中。《刑法》第69条的规定表明。
2,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并生效之前实施的并未判决,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对异种数罪的并罚没有不同看法。所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规定了在不同的情况下:“判决宣告以后。当该种犯罪的法定刑过轻,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但是,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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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先减后并的意思就是先进行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就把剩余刑期和后宣判的刑罚来进行并罚;而对于先并后减的意思就是;而对于先并后减的就是先合并数罪,然后再进行减去当时已经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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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直接减免和先征后返分录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含义
1、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销售残疾人专用品;
2、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
3、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4、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5、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1、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计算免缴税额时: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免缴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2)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补贴收入
2、先征后返分录
一、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缴纳增值税时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三、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借:其他应收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四、收到增值税返还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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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才开的一个小公司,因为行业的竞争压力,一些大公司想要收购我们,我们想知道合并和收购的区别,兼并与并购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合并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
兼并与合并的区别在于:
在兼并中,被兼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合并中,合并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合并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我们在以后讨论中就不再强调三者的区别,并把并购的一方称为“买方”或并购企业,被并购一方称为“卖方”或目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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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先减后并
先并后减是先合并数罪的宣判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最后确定一个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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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是先过户还是先离婚,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议先离婚再过户:
离婚的时候可以在协议上注明房屋归你所有,这样手续就比较简单了,而且那怕你老公反悔也有法律条款可以保护你,离婚后婚前的财产也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你老公反悔私自卖房也必须要你本人亲自到场签字。
如果离婚前先办理过户手续,不可以算你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如果你要变卖房子,那还需要你老公本人亲自到场签字的,这样比较麻烦(或者婚前办理过户之后做一个产权全权委托公证也可以)。
B 至于手续和手续费,离婚前办理和离婚后办理是一样。
网签―资金托管―过户―报税―缴税―拿证―拿钱
备注:因为你们属于产权转让过户手续,所以资金托管时可以最低托壹元B,所以等于资金托管时不托钱进去。
C 手续费用
可以把评估价做到最低,
契税 评估总价1 (90平米)
评估总价1.5(90平米-----144平米不包括144㎡)
评估总价3 (144平米《包括144平米》)
(如果是第二套,契税为 评估价3 )
营业税 评估价5.6 产证满五年免征
个人所得税 评估总价1 (如果是唯一住宅,且五年内没有买卖过,则免征个税)
交易综合管理费 建筑面积3元平米
产权登记费 90元
过户评估费 评估总价0.5
抵押登记费 80元
中介费(有找中介的前提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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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先并后减怎么计算
先并后减(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了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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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保全先后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保全先后有什么区别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同一财产不能重复保全,所以房屋保全先后的区别是能不能对房屋进行保全,再后的申请人如果想保全的,只能等待轮候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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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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