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具体的入狱时间的计算方面的规定非常严格,其中有一个内容是: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那么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普通的群众来说根本无从得知。为了便于生活中的相关计算,接下来我们就来确认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2)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使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但是,使用“先减后并”的方法,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上述界限。
这两种计算方法所以有这些区别,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其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相对更严重一些,因此,处罚也应当重一些。但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虽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以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界限,但是每一个判决所决定的执行的刑期却不应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各种刑罚的最高刑期。漏罪先并后减:甲判决前有a b c 三罪,只发现并判了a罪10年,b罪9年,合并并执行18年。执行了4年后发现了c罪。判决c罪10年。先并—就是前面第一次判的18年跟第二次的10年合并,(判18-28)。由于总的刑期没有超过35年,所以最高刑期为20年。 假设判20年。后减—就是20年减去已经执行了4年,就是说甲还要执行16年。新罪先减后并:乙犯a罪、b罪。分别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执行5年后,乙又犯了c罪,c罪判5年。先减—就是第一次判的20年减去执行了的5年剩下15年。后并—就是减到的15年跟第二次新罪5年合并(判15-20年) ,假设判18年。那么乙实际执行的刑期就是5年已经执行的加上还要执行的18年就是23年。
经过以上具体的解释,我们可以非常清晰的确认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不管是计算方法上,还是表现具体的法律内容上,两者的范围都有不同的诠释。所以正在进行这方面问题解决的人,可以认真阅读这篇文章,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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