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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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具体的入狱时间的计算方面的规定非常严格,其中有一个内容是: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2)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3)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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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具体的入狱时间的计算方面的规定非常严格,其中有一个内容是: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那么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普通的群众来说根本无从得知。为了便于生活中的相关计算,接下来我们就来确认一下这两者的区别。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2)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使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但是,使用“先减后并”的方法,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上述界限。

这两种计算方法所以有这些区别,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重新犯罪,其主观恶性及对社会的危害相对更严重一些,因此,处罚也应当重一些。但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虽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以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界限,但是每一个判决所决定的执行的刑期却不应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各种刑罚的最高刑期。漏罪先并后减:甲判决前有a b c 三罪,只发现并判了a罪10年,b罪9年,合并并执行18年。执行了4年后发现了c罪。判决c罪10年。先并—就是前面第一次判的18年跟第二次的10年合并,(判18-28)。由于总的刑期没有超过35年,所以最高刑期为20年。 假设判20年。后减—就是20年减去已经执行了4年,就是说甲还要执行16年。新罪先减后并:乙犯a罪、b罪。分别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执行5年后,乙又犯了c罪,c罪判5年。先减—就是第一次判的20年减去执行了的5年剩下15年。后并—就是减到的15年跟第二次新罪5年合并(判15-20年) ,假设判18年。那么乙实际执行的刑期就是5年已经执行的加上还要执行的18年就是23年。

经过以上具体的解释,我们可以非常清晰的确认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不管是计算方法上,还是表现具体的法律内容上,两者的范围都有不同的诠释。所以正在进行这方面问题解决的人,可以认真阅读这篇文章,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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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2、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前者的方法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后者的方法,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上述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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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数罪并罚时“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数罪并罚“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第三,本条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七十条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由此可以得知,是“先减后并”的处罚更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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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计算的区别是什么?
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计算的区别是:基础不同、适用对象不同、严重程度不同等,对于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其已执行的刑期是不再计算的,而先并后减的是可以计算在新刑期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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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前天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证人出现在法庭上,但是法院在审问犯人时又发现了他的新罪,他告诉我说当时对于这种情况采用的是先并后减的处罚规则,所以我想问问在审问犯人时发现新罪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漏罪,这种情况下采取先并后减的原则,即根据《刑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根据《刑法》第69条,进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的判决以内,作出新的判决之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将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的刑罚合并进行数罪并罚,即采取先减后并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所定的刑期就有可能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的期限。
"先减后并"所判的刑期比"先并后减"所判刑期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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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抢劫罪的人判刑后,关了几年,被假释了,结果假释期间发现这个还有其他罪,那么这个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并后减”。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该没有判决的罪即为漏判之罪”。构成漏判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实施,但是,直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才被发现。
(二)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被发现。
(三)该漏罪必须是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已过追诉时效的,由于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已过,不能再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减后并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具有如下特点:
(一)该新罪必须是在前罪判决宣告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新实施的犯罪。
(二)该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属同一种罪,均应依法单独作出判决。
(三)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 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把前罪判决中已经执行的刑期减去,再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即残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先减后并”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二,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先并后减”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减后并”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本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刑期计算方法,较之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刑期计算方法,在一定条件下,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主要表现在:
(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即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长的条件下,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提高了。
(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即在前罪与新罪都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适用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但在新罪判决宣告时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这种情况只需依法对新罪作出判决,不需依照本法本条的规定实行并罚。但新罪判决执行以前关押的时间,如属前罪应执行的刑期的一部分,不应折抵新罪判处的刑期。
(二)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并罚。本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撤销缓刑,对新犯罪的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法第86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8月21 日的司法解释: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则应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或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使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满后,又发现该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的,如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当依照本法第77条或者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在对新罪进行审判中又发现前一判决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对于这种同时具有刑法第70条、本条两种情形的犯罪案件应如何并罚。笔者认为,首先应根据第70条的规定,对“漏罪”作出判决,将“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 69条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然后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上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没有执行的刑罚,按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最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样体现了本条规定对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的罪犯处以更重刑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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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先减后并的意思就是先进行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就把剩余刑期和后宣判的刑罚来进行并罚;而对于先并后减的意思就是;而对于先并后减的就是先合并数罪,然后再进行减去当时已经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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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先减后并
先并后减是先合并数罪的宣判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最后确定一个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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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漏罪先并后减
针对漏罪,宜先并后减;而新罪行则先减后并。裁判后,刑罚未全执行前,若发现判刑者在宣判前有其他未决罪行,应对新罪行公正判决,并按法律合并执行。已执行的刑期应计入新判决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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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了什么(5)---关于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原则的几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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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刑法》第69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判决。这是为有区别的对待不同危害程度的数罪和危险程度各异的实施数罪者的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故该种刑期计算的方法概括为“先减后并”。是指在计算刑期时(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第70条,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所谓“已经执行的刑期,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条件下,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该种并罚的条件和方法是,学界和司法事务界存在分歧:“判决宣告以后。”所谓“判决宣告以前”。
4,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1我国《刑法》在第69条。
(三)判决宣告以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1,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但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决定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数刑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也可以说是在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前一个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第71条中。《刑法》第69条的规定表明。
2,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并生效之前实施的并未判决,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对异种数罪的并罚没有不同看法。所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规定了在不同的情况下:“判决宣告以后。当该种犯罪的法定刑过轻,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但是,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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