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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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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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先减后并的意思就是先进行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就把剩余刑期和后宣判的刑罚来进行并罚;而对于先并后减的意思就是;而对于先并后减的就是先合并数罪,然后再进行减去当时已经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一、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分别指的是什么意思?

1、先并后减是先合并数罪的宣判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最后确定一个刑期

2、先减后并是前罪宣判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剩余刑期和后宣判的刑罚并罚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并后减”。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该没有判决的罪即为漏判之罪”。构成漏判之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就已实施,但是,直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才被发现。

(二)该漏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时才被发现。

(三)该漏罪必须是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已过追诉时效的,由于刑事责任追诉期限已过,不能再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条是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称先减后并

本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具有如下特点:

(一)该新罪必须是在前罪判决宣告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新实施的犯罪。

(二)该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属同一种罪,均应依法单独作出判决。

(三)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 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把前罪判决中已经执行的刑期减去,再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即残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是属于两种独立的法条而且两种的区别也是很大的,一种是先减再合并计算刑法,而对于另一种是先合并再减来计算刑法,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但最主要的就让犯罪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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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前者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后者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2、两者的严厉程度不同。前者的方法计算刑期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会超过20年,拘役不会超过1年,管制也不会超过3年。后者的方法,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则可能超过上述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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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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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二)判决宣告以后,是指应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或者说对于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发展阶段中的数罪所宣告的数刑予以合并执行所应遵守的方法,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的恶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我们认为.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所谓“新发现的罪”,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限于篇幅仅介绍我们所主张的看法,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的性质,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决定执行的刑罚。换言之,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的频繁程度,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第71条的规定,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条件和方法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可以有限制的对同种数罪适当进行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方法,且难以使实际处罚结果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时,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刑期的计算(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不同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分有以下三种,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原则上无须并罚,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是指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只须在足以使实际处罚结果符合罪责刑性适应的该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第70条,理论上一般称为“漏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一下,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故该种计算方法可以称为“先并后减”.必须在判决宣告以后,应当依法追述并与原判决之罪进行数罪并罚的罪。2。”根据该条规定、数刑中最高刑以上: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刑法》第69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判决。这是为有区别的对待不同危害程度的数罪和危险程度各异的实施数罪者的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70条规定。故该种刑期计算的方法概括为“先减后并”。是指在计算刑期时(决定执行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除外)、第70条,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所谓“已经执行的刑期,反映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条件下,依照刑法规定的相应原则,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该种并罚的条件和方法是,学界和司法事务界存在分歧:“判决宣告以后。”所谓“判决宣告以前”。
4,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1我国《刑法》在第69条。
(三)判决宣告以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1,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但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决定执行的刑罚”,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数刑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也可以说是在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方法,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前一个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第71条中。《刑法》第69条的规定表明。
2,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并生效之前实施的并未判决,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对异种数罪的并罚没有不同看法。所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规定了在不同的情况下:“判决宣告以后。当该种犯罪的法定刑过轻,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但是,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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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计算的区别是什么?
数罪并罚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计算的区别是:基础不同、适用对象不同、严重程度不同等,对于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其已执行的刑期是不再计算的,而先并后减的是可以计算在新刑期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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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会先并后减吗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
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罚,而不能一缓再缓。况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内新的犯罪就更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
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评价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刑罚的目的。
综上,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应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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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先减后并
先并后减是先合并数罪的宣判刑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最后确定一个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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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内犯罪,期后发现,是否是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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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漏罪先并后减
针对漏罪,宜先并后减;而新罪行则先减后并。裁判后,刑罚未全执行前,若发现判刑者在宣判前有其他未决罪行,应对新罪行公正判决,并按法律合并执行。已执行的刑期应计入新判决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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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于哪类犯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对其限制减刑根据《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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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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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罪并罚是指什么,盗窃罪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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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是什么意思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二、多次盗窃会数罪并罚吗多次盗窃是不会被数罪并罚的,还是会定性为盗窃罪,知识如果在追诉期内,则可能涉及到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等情形。
三、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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