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都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可以将其从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