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其适用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条件,其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虽然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因此,在吊销驾驶证时,所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应一并吊销,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对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也未规定违法驾驶摩托车与违法驾驶汽车应作不同程度的处罚。故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范畴,其醉酒驾车也导致了张女士被撞伤的严重后果。交通支队的处罚并无不当。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公交司机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在路边摊用餐的张女士,为此他不但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款元,还被交通支队吊销了A1、A2驾驶证。陈某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支队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予以撤销。1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某称,7月,他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丰台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某认为,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没有区分摩托车和汽车,其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1、A2,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驶处理。
交通支队答辩称,事发后经检验,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8.0100,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支队依法履行告知、询问等程序后对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的标准,可以认定其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交通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陈某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判决维持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宣判后,陈某尚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