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企业员工有权对个人信件、电子邮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革新,使得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过应注意的是,民法的侵权行为,必须具有故意、过失等主观因素。但企业监视电子邮件,或其他可能侵害隐私的情形出现时,若企业与员工间有事前的约定,或是默认同意,如员工明知企业的监视政策,但仍未加反对,则企业监视电子邮件的行为都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不能成立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