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一、可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作为守约方,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等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判令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可对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三、可受让取得未缴足部分股权对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守约股东可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未缴清出资所对应的股权,并代其缴清出资。针对上述股权变动情况,应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予以相应修改,同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