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市本级、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女参保人员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付,女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医证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原始发票等,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围产保健补贴、生育营养补贴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苏州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职工在外地生育,对于医院是没有要求的,县级、镇上医院都可以,只是报销定额有区别。(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二级(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一级(乡镇等基层医院)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