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该由三子一女承担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