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的。
首先,当事人的“拼车”并不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与之对应,一方面,拼车行为虽然收取了费用,但仅仅是预付的油费、过路费、就餐费,且实行平均分摊、多退少补,是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另一方面,当事人只是因为顺道,才同意“拼车”回家,并不是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所运输的是特定的人群,而非不特定的乘客。
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借口免责。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载人致使车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