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毒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即因上述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对人身损害负责赔偿,如伤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但不包括财产损失。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足的部分及财产损失,应当由商业三者险或者甄某个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