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正常缴费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用,从次年1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若在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停保后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缴纳费用。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待遇和住院待遇。享受医保待遇需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直接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200元及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200元以上的,由医保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参保人员患有政策规定的重症(慢性)疾病,可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资格申请,办理门诊重症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门诊重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