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该4.6万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属于你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可见,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属于个人财产。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受害人因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进而使受害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依法从致害方面得到的物质补助,该补助是基于消费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而取得,旨在弥补受害人所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你丈夫不是受害人,不得享有使用该款的权利。因此,该4.6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你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