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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的使用期限是指什么,是土地证上的使用期限吗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0-12-03 辽宁铁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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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人只能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拥有土地,只能在国家和集体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般有:国家划拨(如行政用地、公共建设等,一般是无偿的),出让(国家以类似出租的方式将使用权有偿让度),转让(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使用者之间再次进行的交易)。国家出让(实际上就是出租)土地使用权后,一般向使用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以明确其权利范围——就是你所说的土地证。土地证上面标注地块范围、使用权人和使用期限。国家出让土地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的,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使用权人再转让的,受让人只能在原期限内使用土地。期满后,原则上国家可收回土地,在实际处理上,考虑到使用者生活居住,可允许其在交纳使用费的情况下再申请使用。这里要注意的是,受让房产一定要注意其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期限越长越好,以免使用权过期带来一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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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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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期限允许超土地使用证多少
国家对土地使用期限允许超土地使用证多少当然有严格规定,根据不同用途的土地,相应的使用权年限也有所不同,不过土地使用证上面规定多少年限就是多少,不能违反相应法律规定时间,以侥幸心态没有办理续租就继续使用,否则会承当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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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回收股权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规条例,在执行收购事项时,需要严格遵循以下法律程序要求:
首先,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宜时,必须高度重视并唯有经法定程序明确排除股东的上述优先购买权利后,收购方才得以开展股权收购行动。
其次,在实施股权收购环节,务必关注到,当股东征求其他份额持有者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意见时,务必采用书面方式,郑重提示委托方有关法律对其他股东默认同意转让及设定相应期限与条件的原则,以及在两位或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途径与流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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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林地一般不超过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对于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一般依据土地在征收前所产生的三年内的平均年度收益来进行确定。
此外,还需参考地方统计部门审查认定的最基本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所认可的单位价格作为参照。如果根据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安置费用仍然不足以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此时便可追加安置补偿费。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临时占用林地。在使用期满之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同时确保林地的用途不会发生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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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证有期限吗?
关于土地使用证显然是有期限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住宅类土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用地为40年、其它用地的50年等,如果对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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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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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小区大额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手续流程如下:
首先,需经超过小区内总业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共同讨论并通过决议之后,向聚居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提交申请,同时,也需要将这一决定报告给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下来,由专门负责管理该账户的银行机构,将物业专项用于维修的基金进行实体转账,直接转入到指定的维修公司或商户手中即可。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土地确权有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的解决方案如下:
首先,可以考虑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协商既是争议双方自主行使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实践中的充分体现,因此,协商必须以自愿、平等并且真实为基本前提条件开展。
其次,也可选择使用行政手段来加以解决。当争议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和解协议,或一方对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表示反悔时,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上报至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而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应上报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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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期限到了怎么办?
1、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2、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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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老人死后土地归谁继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逝者离世后,关于家庭经营的土地、草原以及耕地,尽管其使用权可被子女继承,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村集体组织,因此子女无法直接获取这些资产的所有权。
然而,基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则是完全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在涉及到农村宅基地方面,尽管宅基地本身并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其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却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市区内的土地均为国有土地,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外,其余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同样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在生命结束之际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因其本质属性而不允许继承的遗产,则不得予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大拇指缺失是几级伤残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大拇指断裂情况能否评估为九级伤残,以及是否能够享有九个月薪酬的伤残补贴,此方面通常由特定的专业评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人体受到损伤,导致功能丧失程度超过百分之二十,即可被评定为残疾等级为九级;若功能丧失程度不超过百分之五,则可被评为残疾等级十级。关于单位若未能在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的处理方式,从业人员及其亲属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先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随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后依此进行维权活动。在以往的工伤赔偿案例中,通常工作单位会支付医疗费用、务工期间工资补贴(即停工留薪期)、住院期间膳食津贴、护理费以及因就医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等多项费用,其中最后一项即为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1.准许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设定注册资本总金额,消除对有限责任公司最小注册资本设置的限制,理论上来讲,所有公司的股东(发起人)都有资格申请开设仅需投入“一元钱”的公司。
2.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首次出资比例可由企业自我决定,废除了首期应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这一硬性规定,理论上来说,在公司成立之初,所有的股东(发起人)都可以选择“零首付”的方式。
3.放宽了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不再对货币出资金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做出强制要求。
4.给予企业更多的灵活性,允许其自由确定出资期限,不再对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时间做出硬性规定。
5.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
6.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免去了传统的年检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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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的期限是多久呢?
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性质不同则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同,纯住宅用地年限是70年,商业和住宅混合用地年限是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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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经济补偿金有限额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确存在一定的上限限制。具体而言,被雇佣劳动者的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属市以及设有行政管辖权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域上一年度全体员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情况下,将按照三倍的标准予以计算。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服务满一整年的情况,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期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则需支付一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而对于服务期未满半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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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带出国有限定吗现在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走私的奢侈物品,海关通常会依据其成交价作为基本参照标准来审定并认定偷逃税额。若对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的审查无法得到确切结论时,则将依照海关所掌握的同类型进口货物的常态性成交价;若海关把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也存在疑问,则将会参考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相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常态性成交价,依此顺次进行计算。实际上,并无任何法律规定禁止进口奢侈品或使用奢侈品,唯一需要做的就是向海关如实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关税。若您因未申报而导致货物被查扣,则需先行支付罚款,然后再补缴关税。
根据相关程序,您有权提出将您的奢侈品取出。
然而,海关税款计核部门的计核人员在遇到以下任一情况时,均应主动申请回避: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海关税款计核部门的计核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海关税款计核部门的计核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计核人员是计核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计核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计核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的第二十二条
涉嫌走私的国产品牌货物,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正常的出口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
出口价格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的正常的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为基础核定。
第二十八条
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定的计税价格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
(二)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
(三)证据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终结之日的,以走私案件的受案之日(包括刑事和行政受案之日)计算;
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受案日期的,以最先受案的部门受案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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