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生活形成的债权,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为共同生产。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