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评估确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格的90%。 枣庄拆迁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其它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由拆迁人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500元/户的补助费;非住宅房屋按10元/平方米发放。 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用具的拆除、运输、安装及其它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计发。非住宅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计发。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三)停产、停业经营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经营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补助。
(四)提前搬迁奖励费 提前搬迁期限十天。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经验收交房的,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每户发放奖励费1000元,非住宅用房每提前一天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6元/平方米。被拆迁人前五日内完成搬迁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0%。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达到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按《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12号令)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