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办理一起利用封建迷信还阴债等方法诈骗金额15万余元的案件,案发前有一起涉嫌2万元受害人将被诈骗的款从嫌疑人手要回(这2万元的证据扎实),其余的几起诈骗证据基本是一对一的证据,嫌疑人的陈述与供述在时间、手段上基本一致(在公安机关),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提审时翻供了否认诈骗的事实,请问这起案件如何认定。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中国刑法教程主编:祝铭山正确理解和具体掌握刑法对于诈骗罪刑事责任的规定3、对于多次进行诈骗或者连续进行诈骗活动用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或者其中部分诈骗所得已被追回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或者已被追回的数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数额认定,但是在量刑时,对于上述多次行骗的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