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第一审的审结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等的四种情形下,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改变管辖的、补充侦查的案件,应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它适用的情形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鉴定的;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辩护人依法拒绝继续辩护或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同意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