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纠纷有很多种,下面介绍几种注意事项。
1、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怎样分”、“分给谁”由其决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之前,集体成员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截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的,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起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互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问题发生的纠纷。 立案的条件一是起诉人必须证明其是承包方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方案,并已按分配方案执行;三是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必须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发生的纠纷。 立案的条件一是起诉人必须证明其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内部成员,且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二是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经济经济作出分配方案,并按分配方案支付到家庭承包户。
4、“出嫁女”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 针对此类涉及出嫁女权益纠纷的案件,区高院已明确暂不受理。理由是:一是此类纠纷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自主管理本组织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制定的分配方案是村民自治的表现。人民法院不能代替村民做出分配方案,无权对“出嫁女”是否应分得承包地或其他集体财产作出判决;二是确定村民资格没有法律依据。“出嫁女”是否还具有村民资格,情况复杂敏感,村民资格的认定应通过立法解决。目前全国人大没有立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回避了这个问题,目前法院无法确定谁有村民资格,谁没有村民资格,更谈不上确定谁有权参与分配,谁没有权参与分配;三是法院判决的无法执行。土地被征用后,往往集体通过制定分配方案,很快已将财产分配完毕,集体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是建议“出嫁女”问题由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处理,人民法院积极配合。
5、就“开荒”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案件凡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诉求的,应一律不予受理,建议由党委政府统一协调处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一般情况下属二级所有,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开荒地一般意义上讲都是没有依法通过符合法律政策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非法占有、使用、收益的行为。但是如果起诉人单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起诉的,从谁种植、谁受益的角度考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慎立。
6、因互换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后因征地而引发的纠纷。 合法互换的可以立案受理,前提条件是双方具有村民资格,互换前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一致,本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了分配方案。理由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为了便于各自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后达成互换的书面协议,协议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本集体对互换行为签字给予认可,即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效变更。
7、村民“农转非”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征地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不宜由法院解决,理由是:一是此类纠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权问题;二是村民“农转非”后,不管是转到设区的市还是不转到设区的市,其是否还具有村民资格法院无权判决确定;三是涉及此类矛盾纠纷最佳途径是依靠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8、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双方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立案的前提条件:一是土地权属明确;二是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承包方非本集体成员的,合同还应经乡、镇一级政府备案;三是针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对土地的肥力投入、用途的改变使之提高了被征地上述补偿标准的问题的诉请。